(2012)桂刑三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谭长秀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长秀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桂刑三终字第4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长秀,男,汉族,1941年11月8日出生于广西贵港市,初中文化,农民,住贵港市港南区××头××队。2010年5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长秀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0日作出(2011)贵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谭长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的上诉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谭长秀与被害人谭某光是堂兄弟,二人因土地等纠纷素有积怨。2010年5月3日17时许,谭长秀发现谭某光使用一把宽口锄头掘小双方位于莲塘垌(地名)相邻水田的分界田埂,即回家取来一把铁铲,并与谭某光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推打。随后,谭长秀把谭某光推倒在地,并骑在其身上用拳头击打其面部数分钟,致谭某光无力反抗。接着,谭长秀又拿起谭某光先前使用的锄头,连续击打谭某光头的面部、颈部、腹部和手臂等部位,致使谭某光多处受伤。当发现谭某光的腿还会动后,谭长秀又持锄头朝其头颈部猛击一下才逃离现场。谭某光受伤后,经送当地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谭某光系被钝器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谭长秀逃离现场后,把其作案使用的锄头丢入郁江。次日早上,谭长秀到瓦塘街上向其亲戚甘某荣问清派出所的位置后前去投案,后在途中吃早餐时被闻讯赶到公安民警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证人证言1、李某某证实,2010年5月3日17时多,其在莲塘田垌自家玉米地做工时,见到谭长秀与谭某光发生争吵并推推搡搡,谭某光被推倒在旁边的泥水坑里。之后,谭长秀半蹲半跪骑在谭某光身上,用右手往仰躺在地上的谭某光脸部大力打了约1、2分钟。当时谭某光的脸部已经被打出血了,并喊救命。谭长秀见谭某光脸上流很多血,便站起来。当时谭某光根本动不了,但嘴里还说着长秀不要打了。谭长秀见谭某光还说话,捡起扔在一边的谭某光的宽口锄头照着谭某光的头部、胸前、腿部打下去,有时用宽口锄头锄,有时用锄头背打,直到谭某光不出声才停下来。之后,谭长秀见谭某光的腿还能动,便又拿起锄头打,直到谭某光不能动了。2、黎某凤证实,案发当天下午5点钟左右,“三婶”(即李某某)在下面喊其,说下面有人打架。其听后便透过桉树林看见谭长秀摁住谭某光打,看了两眼心里害怕就不敢去劝架。3、谭某树证实,案发当天傍晚其看见爷爷(即谭长秀)一手拿一把铁铲,一手拿一把锄头回来,脸上眼角还破了皮出血了,身上的长袖白衣服胸口那里有红色的血块,两只衣袖也有血迹,左手背也伤了出血。爷爷先把铲放到门口的茅房里,然后把他房间大门的钥匙交给其,并说要出去躲躲,说完就拿着锄头往村外大路走了。4、证人谭甲证实,案发当天下午5点半过后,其爷爷(即谭长秀)从外面走回来,一手拿锄头,一手拿铲。爷爷一回来就把铁铲放回茅屋里,后把他房间钥匙交给其弟弟,并对其二人说他先去躲躲,不要和别人说。5、谭某林证实,2010年5月3日下午5点多,其听说谭某光在莲塘被谭长秀打死了,就和谭某荣一起去到莲塘处,看见谭某光半仰半侧躺在一浅水窝里,颈部有一伤痕正留很多血,嘴唇又歪又肿,双眼又黑又紫,整个人处于休克状态。其马上打“120”叫救护车,之后又打卫生院的电话,然后打派出所的电话报警。6、陈某协、梁某静证实,卫生院接到群众电话后,其二人作为值班医生和护士就坐车去接伤者,到现场后发现伤者头部、脸部、脖子、手臂都有伤,情况非常严重。接回卫生院后,虽采取了一系列抢救措施,但伤者还是停止呼吸死亡了。7、谭某桂证实,案发当天晚上6点钟左右,其听说谭某光被谭长秀打伤后就赶到现场,当时有一辆救护车,其马上过去帮忙,看见谭某光的头部已经血肉模糊了,他的身上、脸上都是血,双眼紧闭着已经昏迷了。之后其和侄儿谭某能坐上救护车送谭某光出瓦塘卫生院抢救。到瓦塘卫生院后,医生检查了一下谭某光,便说已经断气了,救不了。其还证实,谭长秀与谭某光大约在1994年就因争屋界发生过打架,之后屋界问题闹到石卡法庭才得解决,从此双方有了积怨。他们还因为田界问题争吵了几次。8、谭某能证实,2010年5月3日下午18时许,其弟弟谭某坚打电话说父亲谭某光在连塘田垌被谭长秀打伤了,就赶到连塘田垌那里。当时见到父亲躺在自家田边的一个水窝里,头部流着血靠在水窝边上,还有呼吸。其就和谭某荣一起将他抬到水窝旁边的干草上。过了五分钟左右,瓦塘卫生院的救护车来到现场,其就和医生将父亲抬上救护车。到了卫生院,医生把父亲送往急救室,没有多久,就确定父亲没有呼吸了。其还证实,1999年的时候,其父亲与谭长秀因土地问题发生过纠纷。9、谭某坚证实,案发当天下午18时12分,其接到村中兄弟谭清溪的电话,说其父亲谭某光与谭长秀打架,其父亲快不行了。于是其马上打电话给大哥谭某能,让他去看看。后来其大哥打电话给说父亲送到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了。10、谭某强证实,案发当天下午6点20分的时候,其弟弟谭某坚打电话说父亲谭某光与别人打架,其就从贵港赶到瓦塘。在半路上,其又接到弟弟谭某坚的电话,他说父亲已经送到瓦塘卫生院了。其到卫生院后,大哥谭某能说父亲已经死了。11、甘某荣证实,2010年5月3日晚,其妻子将谭长秀打架的事情讲给其知道。5月4日早上,谭长秀来到其家中,其看到他上身白色衣服染有血迹,脸部和手脚都有血迹,而且有一只手前臂有一小块脱皮。其问谭长秀是否去自首,谭长秀反问他派出所在哪里。其就告诉他派出所在瓦塘车站附近,并指一条路让他直行,谭长秀就顺着其指的方向走出去了。之后,其用手机拨通了派出所的电话并告诉民警,其已经叫昨晚在上江村打架的凶手去派出所那里了。民警就让其跟住凶手,不要让他走丢了。于是其就跟在谭长秀后面,看着谭长秀。当谭长秀到瓦塘猪肉市场吃粉时,其又接到派出所民警的电话问其在哪里,其就说凶手在猪肉市场。一会儿,派出所的车就开到了猪肉市场,把谭长秀带回瓦塘派出所调查。12、甘某证实,2010年5月3日20时左右,其父亲甘某荣对其讲,大舅父谭长秀打伤了村里排第七的舅父。5月4日快七点的时候,其父亲就来叫其起床并说大舅父来到家门口了,其就叫父亲劝大舅父去自首。等其穿好衣服下到一楼时,父亲就说大舅父已经答应去自首了。13、谭某意证实,2010年5月3日晚上20时许,其听到家公甘某荣说大舅父谭长秀打伤人了,见到他就报警叫其去自首。5月4日早上7时许,家公就叫其和丈夫起床,说大舅父来到家里了。当其下楼时,谭长秀已经往菜市那边方向走去了。14、甘某某证实,从1993年开始,其处理过几次谭某光和谭长秀之间的房屋地界纠纷。15、谭乙证实,谭长秀与谭某光在还是生产队的时候,因生产队的土地问题已经发生矛盾,处理通以后,双方又因宅基地、承包地的地界发生纠纷。16、谭丙证实,其曾经参与调解过谭长秀和谭某光两家的屋地纠纷。(二)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贵港市港南区瓦塘乡上江村莲塘田垌谭某森的荒田处。在谭某森的荒田内发现二处滴状血迹、一处滴染状血迹、一顶沾有染状血迹的竹笠帽、一把在铲柄上沾有抹擦状血迹的铁铲。另外还发现谭某光与谭长秀相邻水田之间的田埂有新鲜的铲锄痕迹。2、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谭长秀到案后,对其作案的地点及丢弃凶器的地点进行了指认。(三)鉴定结论1、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谭某光系被钝器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2、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血迹经检验是被害人谭某光的血迹;从被告人谭长秀身上提取的T恤也检出被害人谭某光的血迹。(四)书证、物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5月3日18时许,公安机关接到谭某林电话报案到现场了解,得知是谭长秀因纠纷殴打谭某光。次日7时15分,公安机关接到甘某荣电话后,在瓦塘街菜市场边一无名粉店内将谭长秀抓获。2、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民警在勘查现场的过程中,提取了现场血迹4份;谭长秀到案后,又提取其身上所穿沾有血迹的白色圆领长袖T恤1件。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谭长秀出生于1941年11月8日;被害人谭某光出生于1936年11月3日。(五)被告人的有罪供述2010年5月3日下午5点多钟,其见到谭某光锄小与其在连塘田垌共用的田埂,就从家里拿了一把铁铲赶到连塘田垌处与谭某光争吵起来。双方越吵越恶,接着就互相推搡。其把谭某光推倒在一个牛滚成的泥坑处,便上去半蹲半跪在他身上,用右拳打他的头脸部,当时谭某光还戴有那顶竹笠。谭某光被其用拳头捶着就大声喊:“长秀,你想要我命啊!”其也不理他喊,照样用拳捶他头部。“三嫂”看见其和谭某光打起来,就大声喊打架了,但是没有人过来劝架。谭某光被其捶得没有多少力气来反抗了睡在地上,其就想起谭某光欺负其好多年,心里好激愤控制不住自己,就捡起谭某光丢在旁边锄头,双手抓住锄头柄用锄口往谭某光肩、颈位置锄去。其不知自己使了多少力气,也不知用锄头锄了几次,就看见谭某光头部、面部、肩膀、两手都是血。后来其看见谭某光的脚还能动,就又用锄头用力往他头颈部打了一锄。然后就拿着谭某光的锄头和其自己的铁铲回家了,当时其身上沾有很多谭某光的血。其把自己的铁铲放回家后,就拿着谭某光的锄头离开家往高速公路方向走去,在高速公路桥下的通道把那锄头丢到江里,然后在通道上躲藏。深夜时,其想躲也不是办法,干脆自己到司法机关去讲清楚这件事。于是就走上高速公路,往瓦塘方向走去。第二天早上,其走到瓦塘圩上甘某荣的家里。其对甘某荣讲不是想让他收留,而是想问派出所在哪里。后来甘某荣叫其往车站方向走。其走到圩上市场时,见到自己的肚子饿了,就在一家早餐店煮粥吃,但是粥还没有吃完,就被民警带回派出所了。原判认为,被告人谭长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长秀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谭长秀提出其不是故意要打死谭某光的,其辩护人也提出被告人属于防卫过当,经查,被告人谭长秀在与被害人谭某光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打致谭某光失去反抗能力后,仍然持锄头连续打谭某光的要害部位,这种毫无节制的行为足以证明其在主观上有追求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上述辩解意见、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还提出尸体检验鉴结论认定被害人是因钝器作用致死,而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实其使用的凶器是一把宽口锄头属于锐器,被害人的死因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经查,法医检验发现被害人身上既有锐器伤,也有钝器伤,而被告人使用的凶器宽口锄头,锄口部分是锋利的,穿装锄柄部分则是钝的。证人李某某证实被告人持锄头打击被害人的时候,有时用锄口锄,有时用锄背打,被告人也作同样的供述。因此,被害人身上形成的锐器伤和钝器伤是符合被告人的作案手段的,尸体检验鉴结论是真实,客观的。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也不予采纳。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谭长秀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谭长秀作案后虽然逃离现场,但其确实于次日向他人问清派出所的位置后前往投案,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故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还提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经查,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长期积怨是事实,案发当日被害人擅自掘小分界田埂也是激化矛盾的因素,其对引发本案确实应负一定的过错责任。故对此辩护意见也予以采纳。考虑到本案是因邻里纠纷而引发,被害人对激化矛盾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谭长秀有自首情节,且能通过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谭长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谭长秀上诉提出:1、被害人谭某光故意锄小分界田埂,踩踏其家的禾苗,且先拿锄头打人,其是出于防卫将谭某光打伤,谭某光不是在打架时当即死亡,而是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才死亡,其行为是过失伤害行为,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不成立;2、其已经按谭某光家属的要求,积极赔偿了谭某光家属的经济损失,谭某光家属已表示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且其有自首情节,已年满70多岁,请求法院改判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经二审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综合分析如下:1、本案案发在堂兄弟之间,案发后即有村民报案,公安机关当即出警赶到现场了解伤者及凶手的情况,随后发动村民抓捕谭长秀,次日根据村民甘某荣的举报,将正在投案途中的谭长秀抓获归案。村民甘某荣证实谭长秀向其询问派出所的方位后就向着派出所的方位走,与谭长秀供述其向甘某荣询问派出所的方位欲到派出所投案的情节相印证。2、本案的起因清楚,本案的起因既有远因和也有近因,远因是谭长秀与堂兄谭某光因房屋及承包地的地界问题素有积怨,虽经村干部多次调解也未能化解,谭长秀认为其一直是受谭某光欺负;近因是在案发当天,谭长秀看见谭某光锄双方水田的分界田埂,由此双方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推打,后谭长秀将谭某光打倒在地后,又拿起谭某光丢在旁边的锄头,将谭某光锄至不能动弹。该事实有证人甘某某、谭乙、谭丙、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谭长秀本人也一直供认。3、认定谭长秀打死谭某光的事实既有物证也有人证。物证是案发后从谭长秀身上提取的T恤检出了被害人谭某光的血迹,证实谭长秀与被害人谭某光存在关联。人证是现场目击证人李某某、黎某凤目击了谭长秀与谭某光打架的过程。4、谭长秀归案后对自己用谭某光带来的锄头打击谭某光的头面部、颈部等部位致谭某光不能动弹后才住手的事实一直供述稳定;且其供述的案件起因及作案经过与多名目击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鉴定结论等证据相吻合。综上,本案的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谭长秀持锄头打击被害人谭某光的头面部、颈部等部位致谭某光因被钝器打击致颅脑损失而死亡的犯罪事实。对于谭长秀提出的上诉意见综合评判如下:1、经查,被害人谭某光擅自掘小分界共有田埂以引发本案,原判据此认定谭某光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但随后双方只是发生争吵和扭打,谭长秀徒手将谭某光打倒在地后,又拿起谭某光丢在旁边的锄头往谭某光的头面部及肩膀等部位猛击,在看见谭某光的脚还能动的情况下,又用锄头用力往谭某光头颈部打了一锄,致谭某光不能动后才住手,后谭某光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当即死亡。谭长秀对该节事实供认不讳,且其供述与目击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相一致。故谭长秀上诉提出被害人谭某光先拿锄头打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谭长秀实施的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心态是积极追求被害人谭某光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完全符合直接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特征。故对谭长秀上诉提出其是出于防卫将谭某光打伤,谭某光不是在打架时当即死亡,而是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才死亡,其行为是过失伤害行为,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不成立的意见不予采纳。2、谭长秀虽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但被害人亲属仅表示对民事部分不再追究被告人的责任,对刑事部分却希望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故谭长秀上诉提出其已经按谭某光家属的要求,积极赔偿了谭某光家属的经济损失,谭某光家属已表示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谭长秀故意杀死一人,依法应当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原判综合考虑谭长秀有投案自首情节,谭长秀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本案是相邻纠纷引发,且被害人谭某光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过错,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对谭长秀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量刑适当,故对谭长秀上诉要求改判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谭长秀因相邻田间纠纷而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鉴于谭长秀有投案自首情节;本案是相邻纠纷引发,且被害人谭某光擅自掘小分界共有田埂以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过错;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谭长秀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亲属4.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一定程度的谅解,对谭长秀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谭长秀的上诉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家祥代理审判员 李俊思代理审判员 程耀伟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韦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