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催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浙江龙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汪欢龙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8)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龙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催字第85号申请人:浙江龙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欢龙。委托代理人:侯广辉。申请人浙江龙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130005124988009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1年10月26日、到期日期2012年4月26日、出票人浙江天长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龙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票人浙江龙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龙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曹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