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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催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浙江龙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汪欢龙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8)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龙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催字第85号申请人:浙江龙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欢龙。委托代理人:侯广辉。申请人浙江龙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130005124988009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1年10月26日、到期日期2012年4月26日、出票人浙江天长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龙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票人浙江龙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龙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曹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