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胡春生与郭祖强、戢太荣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生,郭祖强,戢太荣,邓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419号原告胡春生。被告郭祖强,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戢太荣,其他情况不详。被告邓利。原告胡春生诉被告郭祖强、戢太荣、邓利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邓利所有的鄂C×××××号面包车1辆。刘光凤以其鄂C×××××号轿车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邓利所有的鄂C×××××号面包车1辆。二、冻结刘光凤所有的鄂C×××××号轿车的过户、抵押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京郧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彭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