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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胡春生与郭祖强、戢太荣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生,郭祖强,戢太荣,邓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419号原告胡春生。被告郭祖强,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戢太荣,其他情况不详。被告邓利。原告胡春生诉被告郭祖强、戢太荣、邓利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邓利所有的鄂C×××××号面包车1辆。刘光凤以其鄂C×××××号轿车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邓利所有的鄂C×××××号面包车1辆。二、冻结刘光凤所有的鄂C×××××号轿车的过户、抵押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京郧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彭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