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396号原告封某。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洪港审判员 马光霞审判员 史振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陈玉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