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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贾某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北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别名贾玉广、绰号贾的),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9月14日被监视居住,于2012年2月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1)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底至2010年11月27日期间,朱雷(另案处理)为向刘某某(另案处理)索取高利贷而从安阳市北关区洹滨南路一卖沙门市开始对刘某某进行看管、控制。后被告人贾某某在朱雷的授意下伙同朱雷轮流对刘某某进行看管,并在看管的过程中对刘某某事实殴打。2011年9月14日,贾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朱雷供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任某某、魏某某证言、抓获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贾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贾某某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王新海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姜晓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