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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二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蒋劲松与洪光应、李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劲松,洪光应,李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794号原告:蒋劲松,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汤良春,舒城县高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光应,农民。被告:李云霞。系被告洪光应妻子。原告蒋劲松诉被告洪光应、李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劲松及其委托代理人汤良春;被告洪光应、李云霞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劲松诉称:2010年5月10日,被告洪光应向原告借款58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0年6月10归还8000元,剩下50000元,每个月还款10000元。现两被告下落不明。被告李云霞系被告洪光应妻子,对婚姻期间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二份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款58000元。被告洪光应、李云霞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原告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基本属性,其效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0日,被告洪光应向原告借款58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0年6月10归还8000元,剩下50000元,每个月还款10000元。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且下落不明,原告于2011年10月11日起诉来院,要求两被告清偿欠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另查明被告洪光应、李云霞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蒋劲松和被告洪光应、李云霞之间借贷关系有借条予以佐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光应、李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蒋劲松款58000元。并自2010年11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解文生审判员  查明春审判员  怀 红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胡锦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