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金利与阮帅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利,阮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169号原告:王金利,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阮帅,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王金利与被告阮帅借款纠纷一案,原告王金利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阮帅的房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阮帅拥有的位于齐河县城区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焦方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