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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桐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化工××有限公司与嘉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化工××有限公司,嘉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桐商初字第77号原告:桐乡市××化工××有限公司5-1)。住所地:浙江省××梧桐街道××桃××区。法定代表人:姚某某。委托代理人:岳某某。被告:嘉善××有限公司1)。住所地:浙江省××天××镇××号。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依据销货单约定的管辖权主张权力,但被告从未授权给其员工有对协议管辖作出约定的权力,故被告方员工无权就协议管辖作出约定,该所谓的条款无效,请求将本案移送嘉善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在2011年期间共发生交易额为2474020元,被告已支付货款2067020元,尚欠货款407000元,从被告已支付货款的行为来看,是对销货单的内容确认后而支付的货款,也未提供协议管辖条款无效的证据,且销货单中约定了履行地和管辖权均在原告所在地,故本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嘉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