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淳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王某、郑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邵某,余某,张某,方某,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淳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邵某,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余某,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3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农民。2004年2月5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方某,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章某,农民、淳安县千岛湖镇滨湖路109号109茶楼个体经营户。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郑某、邵某、余某、张某、方某、章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郑某、邵某、余某、张某、方某、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0月2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郑某、邵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被告人章某经营的茶楼(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滨湖路109号)组织陆建令等人采用扑克牌以“牛牛”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2000余元。2、同年10月30日及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郑某、邵某、余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被告人章某经营的茶楼(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滨湖路109号)三次组织陆建令、吴小平等人采用扑克牌以“牛牛”方式聚众赌博,由被告人张某、方某在赌博场上抽头,抽头获利8000余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日被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500元,同月13日被转为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杨荣华、黄卫林、陆建令、李明、方益明、吴小平、王伟军、卢夏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郑某、邵某、余某、张某、方某、章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郑某、邵某、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方某、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有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七被告人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二、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三、被告人邵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四、被告人余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3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五、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六、被告人方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七、被告人章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元聪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苏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