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闫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闫某某,男,生于1986年8月11日。委托代理人蔡彦林,陇县司法局直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91年1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菁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