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小林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跳蹬河分理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跳蹬河分理处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767号原告陈小林。委托代理人罗天正,系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阳支行。负责人侯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阳支行行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跳蹬河分理处。负责人张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林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跳蹬河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林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林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陈小林承担。审判员 何理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刘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