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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晓萍与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四川万山实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萍,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四川万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695号原告陈晓萍。委托代理人刘敏被告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法代表人青木隆一委托代理人杨燕委托代理人胡晓被告四川万山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平委托代理人包维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萍诉被告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四川万山实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陈晓萍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萍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萍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范薇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熊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