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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北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宿迁经济开发区××建材经营部、宿迁经济开发区××建材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迁经济开发区××建材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北催字第8号申请人:宿迁经济开发区××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淮海建材城钢材区*****号。经营者: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申请人宿迁经济开发区××建材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1300051/22700335、出票人宁波市江北协作机械钢管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健力钢管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1年6月24日、持票人宿迁经济开发区××建材经营部、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票面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宿迁经济开发区××建材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亚芸审 判 员 姜旭斌审 判 员 董晓蓉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毛丽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