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三民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芜湖市现代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现代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二初字第00012号原告:芜湖市现代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现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现代建材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现代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现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32元,由原告芜湖市现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龙飞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孙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