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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16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惠怀涛,男,46岁,汉族,系周至县司法局干部,住周至县尚村镇人民政府院内。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赵守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另外1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答远利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