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蓬法民二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冯有良与江门市盈辉不锈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有良,江门市盈辉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蓬法民二初字第148号原告冯有良,男,汉族,1962年6月26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江门市盈辉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杜阮碧辉园沿街55号。法定代表人李柏添。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有良诉被告江门市盈辉不锈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有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25元,减半收取4112.5元,由原告冯有良负责交纳。审 判 长 李小红审 判 员 罗虹毅人民陪审员 梁 江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