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瑶民一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陆友谊与王海、孙晓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友谊,王海,孙晓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瑶民一初字第1090号原告陆友谊,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王海,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孙晓玉,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友谊与被告王海、孙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友谊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海、孙晓玉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陆友谊名下位于合肥市宿州路60#枫林大厦一楼**室(合产权证庐字第**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陆友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海、孙晓玉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史希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