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柴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胡全康与林官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全康,林官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民初字第13号原告:胡全康,男,1948年12月31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林官岳,男,1943年1月27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全康与被告林官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全康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全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全康撤回对被告林官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全康���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