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295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956号原告:王某(曾用名王创业),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审员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