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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许春伟与黄伟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伟,黄伟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59号原告许春伟,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温健光,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艳,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钦,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