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古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江,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于唐山市古冶区,汉族,初中文化,唐钢重机公司工人,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向阳平房2条8号。2011年6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28日被释放,同日被取保候审。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古检刑诉字(201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江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胡 琪代理审判员 王景贤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