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玉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高学江与李志强、李志国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学江,李志强,李志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314号原告高学江,工人。被告李志强,农民。被告李志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学江与被告李志强、李志国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学江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学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学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学江负担。审 判 员 蒋昭民代理审判员 梁 莉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