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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玉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高学江与李志强、李志国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学江,李志强,李志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314号原告高学江,工人。被告李志强,农民。被告李志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学江与被告李志强、李志国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学江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学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学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学江负担。审 判 员  蒋昭民代理审判员  梁 莉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