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池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秀珍、田华英、田树平、郑虎林与黄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珍,田树平,田华英,郑虎林,黄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681号原告陈秀珍,女,生于1956年8月1日,汉族。原告田树平,女,生于1979年8月25日,汉族。原告田华英,女,生于1982年7月13日,汉族。原告郑虎林,男,生于1981年11月21日,汉族。被告黄云,男,生于1959年10月1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珍、田华英、田树平、郑虎林与被告黄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珍、田华英、田树平、郑虎林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珍、田华英、田树平、郑虎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秀珍、田华英、田树平、郑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9元,由原告陈秀珍、田华英、田树平、郑虎林负担。审判员 杨小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