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牌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宣甲、宣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宣甲,宣乙,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牌商初字第136号原告:骆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宣甲。被告:宣乙。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宣甲、宣乙、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宣甲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致使本案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边 锋代理审判员 李冠军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