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绍诸牌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宣甲、宣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宣甲,宣乙,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牌商初字第136号原告:骆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宣甲。被告:宣乙。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宣甲、宣乙、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宣甲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致使本案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边 锋代理审判员  李冠军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