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佛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华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华某某,女,汉族,退休职工。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个体司机。原告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华某某以被告已将欠款还清为由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元,原告华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吕宝新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流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