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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一终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任某与何某甲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甲,任某,何某乙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0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甲。委托代理人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原审第三人何某乙。上诉人何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任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1)周民初字第0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生斌于2012年2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何生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国强审 判 员  姜亦军代理审判员  朱筱莹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延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