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三民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036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新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建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