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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资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小保与刘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保,刘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资民初字第63号原告李小保,农民。委托代理人邓魁,两水苗族乡政府干部。被告刘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保诉被告刘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已自行与被告和解而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双方讼争的事项,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李小保负担。审判员  唐新红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 超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