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字第00371号原告郑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