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312号原告郭某,男,汉族,1977年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平安,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汉族,1976年出生,户籍住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郑乐畅,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捷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召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