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敏、王金鑫与西安旭通科贸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敏,王金鑫,西安旭通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刘敏,女,汉族。被申请人王金鑫,男,汉族。被申请人西安旭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五路1户4号。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申请财产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由,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西安旭通科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陕AYQ3**号小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西安旭通科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陕AYQ3**号小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剑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