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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民执恢字第0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熊XX、杨X与彭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民执恢字第00172-1号申请执行人熊XX,男。申请执行人杨X,女,系熊XX之妻。被执行人彭XX,男。委托代理人彭XX,男,系彭XX之父。本院于2011年1月6日受理熊XX、杨X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汉中民终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彭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7337.28元,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698.70元和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另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于2011年7月2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重新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院即于2012年2月24日重新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仍未在家,其父彭彦民讲,受其儿委托,愿意代儿同申请执行人协商和解执行该案。后经本院分别做双方工作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支付32000元割根处理该案,不足部分全部放弃。现该案已按和解意见执行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汉中民终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岗审判员 : 孟 勇审判员 :韩幼文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奕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