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禹民一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078号原告:杨某,女,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金某,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蚌埠新源热电厂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杨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诉称:2011年元月份其与金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了解不足、草率办理了结婚登记,两人在一起生活后无共同语言、也未生育子女,金某性格怪异、很难与人沟通,对杨某也未尽到做丈夫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杨某现诉至法院,要求与金某离婚。金某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杨某与被告金某于2011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杨某与金某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发生争吵,杨某遂诉至本院,要求与金某离婚。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并经庭审举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杨某与金某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是难免的,双方之间并没有根本性矛盾,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家庭,只要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注意讲究方式方法,互相尊重、理解、包涵,是完全可以使夫妻感情恢复和好的。且杨某也未举出证据证明其与金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杨某要求与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庞 珂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