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新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县沙××客运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沙××客运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新商初字第90号原告:新昌县沙××客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228015)。住所地:新昌××××沙溪村。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某某。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748402)。住所地:新昌县××星街××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县沙××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县沙××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元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昌县沙××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傅焕森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 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