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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民初字第613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志进与王山、吕存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进,王山,吕存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即民初字第6137号原告王志进。委托代理人胡环环。被告王山。被告吕存苹。系被告王山之妻。原告王志进与被告王山、吕存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进委托代理人胡环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山、吕存苹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分三次向我借款191400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二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9月9日、2011年10月12日、2011年10月13日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191400元,并出具了借条。因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914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在案佐证,并经当庭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山、吕存苹向原告借款191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山、吕存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91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8元、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赵翠翠人民陪审员  孙 腾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正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