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彭文征与深圳市大普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889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8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文征,女。委托代理人李建农,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坤英,总经理。上诉人彭文征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大普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前,上诉人彭文征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彭文征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文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彭文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尹 伊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