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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杭州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与徐爱群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徐爱群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303号原告:杭州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田。委托代理人:王燕。委托代理人:方明珍。被告:徐爱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爱群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杭州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