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佟燕志、田景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燕志,田景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4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燕志,农民,家住开阳县。2006年12月7日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4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7日被抓获,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田景伦,农民,家住开阳县。200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2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燕志、田景伦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佟燕志、田景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佟燕志伙同被告人田景伦(已判决)至慈溪市庵东镇宏兴村邮电路马某的“女人有约”美容院,采用爬窗入室手段,窃得维嘉牌TDL021Z型电动自行车1辆。物资价值人民币140元。2006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佟燕志伙同被告人田景伦(已判决)至慈溪市宗汉街道二塘村里甲317号邹某家,采用爬窗入室手段,窃得比力奇牌电动自行车1辆。物资价值人民币700元。2010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佟燕志、田景伦至慈溪市崇寿镇四灶浦村598号陈某家,采用撬窗入室手段,窃得三金牌电动自行车1辆、蒲公英牌电动自行车1辆、小灵通1部、尤耐克牌电焊机1台。物资价值人民币2200元。2010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佟燕志、田景伦至崇寿镇四灶浦崇胜村晏清西3号奕惠丁家,采用撬窗入室手段,窃得新德力牌电动自行车1辆。物资价值人民币1300元。2010年10月5日23时许,被告人佟燕志伙同被告人田景伦(已判决)至慈溪市周巷镇三江口村牛角尖18号周某家,采用撬窗入室手段,窃得新德力牌电动自行车1辆、大阳牌摩托车1辆。物资价值人民币4900元。2010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佟燕志、田景伦至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大道西路5号徐某家,采用爬窗入室手段,窃得富丽皇牌电动自行车1辆。物资价值人民币1200元。到案后,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佟燕志、田景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邹某、陈某、奕某丁、周某、徐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报告书、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07)慈刑初字第472号、(2007)慈刑初字第1175号、(2011)甬慈刑初字第844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及被告人佟燕志、田景伦的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佟燕志、田景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佟燕志、田景伦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佟燕志、田景伦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两被告人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佟燕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田景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5日起至2013年2月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 东 海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