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三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庄市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某某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三初字第86号原告石家庄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连 坤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瑞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