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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陕西佑邦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佑邦实业有限公司,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389号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佑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崇业路23号。法定代表人佑长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习宏伟。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8号西安软件园F座101号。法定代表人袁辛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权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佑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佑邦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佑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79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减半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4590元,由被告减(反诉原告)半负担。审 判 长  毕智强审 判 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雷翕萍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