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宁深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宁深商初字第51号原告:谢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审查与原告发生纠纷的是宁海县西店利河伯电器厂,而不是刘某某,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邵 秀 蓓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瑞红(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