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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宁深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宁深商初字第51号原告:谢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审查与原告发生纠纷的是宁海县西店利河伯电器厂,而不是刘某某,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邵  秀  蓓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瑞红(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