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陕行终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贾某某因诉志丹县人民政府、拆迁办不履行房屋拆迁违法侵权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陕行终字第000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思某某。 上诉人贾某某因诉志丹县人民政府、拆迁办不履行房屋拆迁违法侵权赔偿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24日作出的(2011)延中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贾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诉状是请求志丹县人民政府、拆迁办履行房屋拆迁违法侵权赔偿之诉,称其73、388平米门面房及相对应的165、73平米门面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抢占,应恢复原状返还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4、1625万元,提供了其与志丹县人民医院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上诉人贾某某提出的诉讼及赔偿请求,无相关事实依据,亦未有明确的具体行政行为及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的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贾某某和志丹县人民医院所签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是民事协议,上诉人若认为该协议不公平,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仲凌 审 判 员 汪筱萍 代理审判员 徐 炯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仕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