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黄春芹与王海风深圳市金万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芹,王海风,深圳市金万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13号原告黄春芹,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蒙山县,委托代理人朱勇,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风,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深圳市金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王海风,该司董事长。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寒(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