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崔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407号原告秦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战彬、姚涛,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崔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某某于2011年12月6日在西安市雁塔区以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立案,原告秦某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