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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崔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407号原告秦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战彬、姚涛,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崔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某某于2011年12月6日在西安市雁塔区以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立案,原告秦某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