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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三民一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倪进东与铜陵市淮陵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进东,铜陵市淮陵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周俊,蒋建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王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一初字第00059号原告:倪进东,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查四林,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淮陵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季红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季,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卫国,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丁子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俊,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被告:蒋建设,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范益民,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张永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镇,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王立新,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宣义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婷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俞华澄,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进东诉被告铜陵市淮陵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蒋建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王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已上诉,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肖 珍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