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林鹏辉与深圳市深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鹏辉,深圳市深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96号原告林鹏辉。委托代理人刘伟,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深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2号文锦广场A区8楼。法定代表人郑太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房产处于查封状态,本案的审理要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因另案尚未审理完毕且与案件审理有关的相应证据暂时无法取得,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故本案决定中止审理,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本案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钱 松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志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