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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王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初字第496号原告谢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于2012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赡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明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尤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