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袁海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袁海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5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公司住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军。委托代理人刘军华,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力,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海洋,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