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北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余姚市××××商行、施某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北催字第1号申请人:余姚市××××商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号。经营者:施某。委托代理人:施某某。申请人余姚市××××商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500053/20216887、出票人为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收款人为宁波高新区七鑫旗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余姚市××××商行、背书人为宁波高新区七鑫旗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1年9月26日、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亚芸审 判 员 姜旭斌审 判 员 董晓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毛丽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