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安柏执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王某某占地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安柏执字第05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牛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占地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9月2日审结,该案(2008)安民二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王某某存款叁万陆仟叁佰元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查世杰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兰照 来自